注意事项:
1、经办人所提供财务单据,应正确填写付款单位、填制日期、经销业务内容、金额大小写等,并有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;票据抬头付款单位应为“北京大学”。
2、票据背面须有经办人、经费主管人签章;如经办人为经费主管人,则须有单位其他负责人签章。
3、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,发票出具单位须与收款单位一致。
4、电子发票报销时原则上应附原始清单,若无法提供应在票后备注“该发票未重复报销”并签字。
5、预支款期限最长6个月,即6个月内必须上交财务发票;
6、报销仪器设备款项,需先登录设备部网站进行设备备案,系统自动生成《北京大学仪器设备报销凭证》,作为报销附件。